陈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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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罪

(2021)沪0106刑初8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
辩护人董林军,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为寻求刺激、吸引网友在线下进行淫秽活动,以“迷失lost”的账号在“91”论坛内发布多个带有淫秽内容的帖子,同时留下QQ号以便联系。经鉴定,截止到2021年1月,涉案39个帖子中含有淫秽图片为177张,点击量累计达1,541,199次。
2021年3月29日,民警至本市杨浦区复旦大学江湾校区2号门抓获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被告人签字确认的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宏
人民陪审员马蓉
人民陪审员张毅钧
法官助理张萌
书记员张萌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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