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10刑初7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辩护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白有云人民币3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韩慧
法官助理冯瑶
书记员李芸芸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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