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14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某,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栗某家属退赔被害单位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822.2元,该款已存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费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栗某家属能够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栗某退赔被害单位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822.2元(该款已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葛莉丹
书记员王胜民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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