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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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沪0118刑初8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秀玲
书记员张漪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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