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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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湘3130民初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58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WUF394。
法定代表人:王年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岱白村王垛组65号,身份证号码:32120219940212391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彭某某,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繁城西村13栋2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43032219620912607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峰,湖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龙山体育中心项目部(甲方)与湘潭市雨花区李汉文装饰服务部(乙方)签订了一份塑胶面层、运动木地板专业分包合同,彭某某作为湘潭市雨花区李汉文装饰服务部的合伙人在乙方一栏签字确认,该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龙山体育中心项目全部塑胶面层、运动木地板工程(包深化设计);分包工程工作内容为多功能体育馆、体育场、运动公园根据图纸设计,塑胶面层、运动木地板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预埋,包检测通过(不含检测费用),包资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018年8月10日,领航公司(乙方)与彭某某(甲方)签订了《材料销售与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HTY20180510A)及附件《材料质量与服务承诺书》,约定领航公司承接位于湖南省龙山县体育中心的塑胶跑道工程,材料费和施工费明细:1、水泥基础上铺设约4000平方米8mm全塑形面层。材料及辅料价格为99元/m2,施工费用价格为14元/m2,合计113元/m2,材料及辅料总价合计¥396000元,施工费总价合计¥56000元;2、沥青基础上铺设约6000平方米12mm全塑型面层,材料及辅料价格为120元/m2,施工费用价格为14元/m2,合计134元/m2,材料及辅料总价合计¥720000元,施工费总价合计¥84000元;3、沥青基础上铺设约6000平方米8mm全塑型面层,材料及辅料价格为93元/m2,施工费用价格为14元/m2,合计107元/m2,材料及辅料总价合计¥558000元,施工费总价合计¥84000元;4、所有材料合计1674000元,施工费合计224000元。5、(最终面积以实际施工面积据实核算)竣工验收。由于水泥基础不能满足塑胶施工,甲方应负责修整,如因甲方基础层质量不达标,保养未达到乙方要求养护时间,强行要求乙方施工,所造成场地质量问题,乙方概不负责,如甲方需要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以下情况中,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工作:乙方完工通知甲方,一周内进行验收,逾期未验收则视为默认验收合格。在未办理完成验收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投入使用所造成的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因人为或基础原因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验收依据为按深圳标准验收。材料质量和服务承诺书中的主要内容为,领航公司对产品的质量和服务郑重承诺如下:严格按照合同组织生产合格优良产品,严格按照工厂规章生产出合格优质的材料,按照客户要求或参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绝无起泡、脱层、返蜡、粉化等不良现象,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承诺一年免费保修,保修期一年内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如面层破损,开裂,脱皮等,乙方现场免费维修;如果由于不可抗因素或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将不属于保修范围,需甲方提供有偿维修。
合同签订后,领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进行了施工。2018年8月起,彭某某陆续给领航公司支付了1859000元工程款。2018年10月16日,龙山县体育馆进行了湖南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开幕式。此后,龙山体育中心部分塑胶跑道出现了气泡、脱皮的现象。2019年12月,彭某某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对领航公司施工的塑胶跑道材料铲除并重做。彭某某申请对龙山体育中心塑胶跑道的厚度进行鉴定,经原、被告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后,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塑胶跑道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涉案塑胶跑道的塑胶面层厚度偏小,不符合合同要求。彭某某、领航公司双方均认可实际施工面积为17637.95平方米,彭某某主张按照实际施工厚度确定单价结算工程款,并扣除彭某某返修的费用。领航公司认可彭某某返修的事实,但是不认可彭某某主张的返修金额并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的单价结算工程款。

本院认为,湖南省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龙山县体育馆项目的承包方,将案涉塑胶面层、运动木地板分包给湘潭市雨花区李汉文装饰服务部,湘潭市雨花区李汉文装饰服务部的合伙人彭某某又将其中的塑胶面层再分包给领航公司,彭某某与领航公司之间系违法分包行为,彭某某与领航公司签订的《材料销售与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原告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厚度进行施工,在本院向其示明是否进行相关工程造价鉴定又主动放弃鉴定后,主张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厚度的单价金额计算合同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故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返还超额支付167752.19元款项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维修费用的问题,虽然反诉被告认可反诉原告自行维修的事实,但是双方就维修部分亦未进行结算,且反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单方面制作,未形成证据链,故本院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91415元维修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将3800平方的区域进行免费重做或在反诉原告遵循市场报价聘请第三方维修所签订的合同价款直接进行赔偿的反诉请求,因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存在选择性,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法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规定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彭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127元,由原告武汉世纪领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62元,由反诉原告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符晓丽
人民陪审员向小英
人民陪审员向丽平
法官助理童海珍
书记员彭园茜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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