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海,曾用名胡成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淮安侨银环保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赔偿灯杆及车辆损失并获得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海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费磊
书记员孙彤彤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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