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辽07刑终168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凌海市供销燃料总公司退休人员、凌海市,户籍地及捕前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赵庚,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在本案中所起的只是桥梁纽带作用,应认定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某系本案所涉“黑彩”的实际销售者,通过微信收受投注资金,开奖后对“黑彩”投注彩民进行赔付,并非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科刑并无不当,鉴于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王某某定罪部分,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王某某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罚金、违法所得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倪凯
审判员赖志勇
审判员李洪斌
法官助理邹静颉
书记员董轩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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