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1024民初1397号
原告:郑某军,男。
被告:侯某功,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侯某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2月5日,双方未约定利息、未写借条。被告侯某功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20年4月9日通过微信还款9000元,被告下欠原告借款21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侯某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郑某军借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3元,已由原告郑某军预交,由被告侯某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祥文
法官助理李颖
代理书记员李颖(兼)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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