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1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满族。因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邸婕,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苏某某应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智博
书记员尹金金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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