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2民终10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虢建武,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8日,贺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虢建武汇款10000元、50000元;2018年8月21日,贺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虢建武汇款3笔,每笔20000元;2018年9月21日,贺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虢建武汇款30000元;2018年10月21日,贺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虢建武汇款17000元;2018年9月19日,贺某通过微信向虢建武转账8000元;2018年9月22日,贺某通过微信向虢建武转账10000元。贺某共计向虢建武转账185000元,虢建武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贺某于2020年10月10日就本案事实起诉虢建武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因虢建武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86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虢建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上述移转的卷宗材料。
综上所述,虢建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2元,由虢建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俊晔
法官助理郝琪琪
法官助理林青
书记员沈佳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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