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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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4刑初6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王春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严,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邬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详细信息及驾驶人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到案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卢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已达2.14mg/mL,且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能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以珍
法官助理黄姣蛟
书记员吴锦天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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