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622民初900号
原告:韩某,应县人。
被告:郭某,应县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9年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未出具借据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剩余借款70000元的至今未予归还,遂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双方在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约定利息,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绪军
书记员 王诗瑶
202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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