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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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1421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绥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伟,系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的一天,在绥中县高岭镇,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丁某在沈阳办理汽车驾驶证为由,骗取丁某人民币9000元。
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方某在沈阳办理汽车驾驶证为由,骗取方某人民币9000元。
2018年6月份左右,在绥中县西甸子镇水泉村娄德山家中,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吴某在沈阳办理汽车驾驶证为由,骗取吴某人民币9000元。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郭某在沈阳办理汽车驾驶证为由,骗取郭某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电话查询记录、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诈骗,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解丹
人民陪审员杨婧
人民陪审员刘玉英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冯展旋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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