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粤0604刑初101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贝,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2016年10月27日因犯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21年4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淑玲,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贝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李某后,慌称自己是网络技术工程师,并虚构“刘珂”身份与对方交往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贝慌称帮李某建立网站购买电脑设备、购买解码器、办理欧洲户口、被警察抓获需要赎金以及治疗新冠肺炎等事实,并谎称承租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义学巷60号恒大都汇华庭二栋一单元24楼4号属于其名下房产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假借各种名义理由骗取李某钱财。2018年4月2日至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贝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54028元。被告人刘某贝将上述骗取款项用于高消费等花光。
2021年4月1日7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将被告人刘某贝抓获。
被告人刘某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前科材料,借条、假身份证图片、微信号,房产查询结果、房东证明材料,资金数目,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被告人刘某贝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5402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贝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32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贝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54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泽坚
人民陪审员朱毅
人民陪审员廖伟联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梁洁娴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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