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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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辽0104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邴某某,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沈阳联合瑞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机,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居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监视居住,现经本院决定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邴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现自愿接受处罚,相应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邴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邴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壮威
书记员辛佳玉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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