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0民特1520号
申请人:钱伟瑾,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钱某2,男,193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李燕萍(系被申请人钱某2的外孙女),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钱某2,男,193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室,现在上海市瑞通护理院。钱某2与顾某某系夫妻,生育钱1、钱伟瑾两女儿。钱1于2018年7月4日报死亡。李燕萍系钱1的女儿。近年来,钱某2出现记忆力衰退、意识不清等症状,逐渐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9月30日,钱某2经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21年2月24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属新华医院出具出院小结,钱某2出院诊断为腔隙性脑梗死、老年痴呆性谵妄等。2021年3月,钱某2至上海市瑞通护理院至今。2021年3月19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属新华医院出具出院小结,顾某某出院诊断为:右颞顶叶脑梗死等。申请人钱伟瑾于2021年8月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并另案要求宣告顾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钱伟瑾为其监护人,该案现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钱某2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腔隙性脑梗死、老年痴呆性谵妄,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诊断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属新华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为证,故申请人钱伟瑾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申请人钱伟瑾系被申请人钱某2的女儿,依据钱伟瑾的配偶顾某某目前的实际情况,其现不具有监护能力,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钱伟瑾可以担任钱某2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钱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钱伟瑾为钱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金玮
书记员施政达廖茜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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