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021)湘1022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偷越国境,被告人谢某某被处以的行政罚款三千元,依法应折抵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结果:被告人谢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由行政罚款折抵)。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乐凯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肖小梅
2021-08-1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