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市甘州区供电公司与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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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甘0702民初5384号

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市甘州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甘州区供电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XB7X61。    
负责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某,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沁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5日15时40分许,甘州区境内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致使被告所属的位于甘州区党寨镇宋王寨村四社的温室大棚棚体被大风掀起,挂到原告所运营的35千伏3512上石线44-45号电杆之间导线和10千伏廿里堡交10千伏122沿沟线宋王寨八社分支4-8号导线,造成电杆折断三根、两根不同程度受损、该线路受损400余米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受损线路进行修复。2021年4月26日下午17时许,受损线路修复完毕并恢复供电,共计停电约26小时。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者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温室大棚的经营者,应当对大棚的安全性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在明确接到大风沙尘天气的预警后,未对其所属的温室大棚的安全尽到严格的防范管理义务,致使大棚棚体被大风掀起,造成原告所运营的电力线路受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被告虽对原告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交反驳证据,在法庭释明后亦不申请鉴定,经本院查明及咨询专业相关人员,双方亦认可原告的实际损失为26000元。被告承认原告的诉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市甘州区供电公司财产损失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584.5元,由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市甘州区供电公司负担307元,被告王某负担277.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琳
法官助理    雷毅
书记员    辛旺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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