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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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沪7101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江涛
法官助理李艳杰
书记员尹恒阳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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