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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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甘0422刑初166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和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和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志东
法官助理    王姣
书记员    王乖仪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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