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吉0281刑初34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住蛟河市。;;;;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照片及查缉现场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及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沈红梅
书记员 王冬梅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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