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申请认定钱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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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

(2021)吉0202民特231号

申请人:钱某,女,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铁合金厂联营公司退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钱某,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男,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经审理查明:钱某,女,1960年9月7日生,汉族,系本案申请人钱金英的姐姐。2021年3月9日钱某因蛛网膜下腔出血,呼吸衰竭,被送至吉林市化工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5日出院。出院情况:昏迷,双眼仍上视,痛刺激双上肢略屈伸,无抽搐,双侧瞳孔等大,约5毫米,光反射无,肺部听诊呼吸音清。2021年7月4日被申请人钱英某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出具吉雾凇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18号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血管性痴呆。(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钱某目前因疾病所致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是的意思表示,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2021年7月4日被申请人钱某经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出具吉雾凇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18号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血管性痴呆。(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关于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钱某于1998年1月12日与王某离婚,后于2007年5月21日与魏某再婚,又于2011年12月6日与魏某离婚,后一直未婚。钱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名男孩王某,钱某生病以来一直跟王某共同生活,由其照顾。现王某自愿申请作为钱某的监护人,且钱某表示同意由王某担任钱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他亲属对指定的监护人为王某有异议的,可以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钱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王某为钱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寇艳萍
书记员杜怡亭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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