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1与袁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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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05民特214号

申请人:钱某1,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袁某某,女,193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代理人:钱某2(系袁某某之女),女,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袁某某现年88岁,其配偶钱金生已于2000年12月1日报死亡。两人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两个子女即钱某1、钱某2。袁某某的父母均已过世。被申请人袁某某于2010年前后出现记忆力下降,后病情逐渐加重,2018年被诊断为脑血管病,近两年长期卧床,不认识亲属,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袁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袁某某目前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混合型)。2、被鉴定人袁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综合被申请人生活状况及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钱某1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袁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申请,依法可予支持。至于为被申请人指定监护人一项,经其近亲属协商一致,由其子钱某1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袁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钱某1为被申请人袁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徐叶芳
法官助理赵杨杨
书记员尤维娜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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