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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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4年11月19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淮安市高铁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费磊
书记员孙彤彤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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