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堃钰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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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0281民初2263号

原告:赵堃钰,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汪某,男,200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拉法街道新乡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汪某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8日先后两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堃钰借款共计1224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后经赵堃钰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汪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在赵堃钰处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赵堃钰与汪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汪某应当向赵堃钰偿还借款本金。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堃钰借款本金12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关宏志
书记员王延升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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