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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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1)辽0124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存在民事纠纷,经法院已审理结束,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10月9日下午16时30分许,陈某开车来到薛某某经营的公司附近,薛某某看见后驾车追上陈某,故意撞陈某的车,致使陈某汽车部分车体毁坏。经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1393元。
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薛某某赔偿陈某30万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李岩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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