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4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西江北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郝星男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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