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与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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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甘1227民初646号

原告:翟某某。
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租赁合同是否真实;?评述如下: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原告本人与138尾号0038的手机号备注为赵某的短信记录,通过全案证据及庭审,本院对租赁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被告赵某共拖欠原告翟某某2020年3月至今的房屋租赁款。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无故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先峰
法官助理段静轩
书记员尹宇昭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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