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07民特127号
申请人:周某,女,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陈某1,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代理人:陈某2(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院认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应有事实根据,结合相关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诊断证明书及陈某1在本院对其询问时的表现等情况,申请人周某申请宣告陈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2同意周某担任陈某1的监护人,本院亦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周某为陈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贾艳杰
书记员张云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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