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湘1382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洁,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26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年8月25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1年3月11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双、蒋某霞、刘某权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通知书、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健康体检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张某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洁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吴建红
书记员谭美丽
2021-08-1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