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4刑初6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情况及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成栋
法官助理连文静
书记员连文静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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