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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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粤0307刑初183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辉,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无业。
2018年始,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将投注码单及赌资转投上家,从中牟利。经核实,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向上家微信昵称“诚信赢天下”(微信号×××;另一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人定胜天”)、“顺兴”(微信号“1u005318”,另一微信号“wxid.7cm0kwddgeoh22”,微信昵称“顺兴{报号}”)(另案处理)共投注人民币971614.76元。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杨某收受了违法行为人杨某、杨某明、杨某焱及微信昵称“厚皮”、“天地人”、“阳光未必暖人心”、“时时好”七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56929.43元。其中,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违法行为人杨某共向被告人杨某投注82605元,赢回61763.88元;2019年1月至2021年2月,违法行为人杨某明共向被告人杨某投注4680元,赢回6030元;2021年2月5日,违法行为人杨某焱向被告人杨某投注450元,未赢钱。
2021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在龙岗区住处被抓获。
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投注金额统计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杨某焱、杨某明、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互相印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作华
人民陪审员叶绵云
人民陪审员胡灵芝
书记员林晓源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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