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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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124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其牌照为辽A×××××号的面包车内,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同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其牌照为辽A×××××号的面包车内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中福石油北侧路边,在其牌照为辽A×××××号的面包车内容留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2021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中国外运有限公司门口,在其牌照为辽A×××××号的面包车内容留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杨某、彭某、于某、苏某、郭某的证言,杨某手机微信转账截图,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指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文阁
书记员高源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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