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监护人责任纠纷
(2021)晋03民初8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综上,原判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合理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奥德赛
审判员 的答复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的情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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