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某与马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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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监护人责任纠纷

(2021)晋03民初8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某,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综上,原判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合理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奥德赛
审判员    的答复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的情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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