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鲁01民终6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系山东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现无业,住济南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某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6月22日生育一子唐某1(曾用名唐某2)。2010年10月19日,双方通过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子女安排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付生活费。如出现重大教育费及医疗费双方平均出资,女方随时可以探视孩子。……。2011年1月26日,唐某1向法院起诉陈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历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唐某1抚养费200元。2020年11月9日,唐某1向法院起诉陈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鲁0112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每月向唐某1支付600元(包含之前的200元)抚养费。现唐某某主张孩子唐某1看病支出1431.44元、上幼儿园及报名课外辅导班和小饭桌支出教育费63290元。并提供了医疗费及教育费单据证实其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如出现重大教育费及医疗费双方平均出资。后唐某某又向陈某某主张抚养费,法院判决陈某某每月支付唐某1600元抚养费。本案中,所谓“重大”系超出正常接受医疗和教育之外的费用。现唐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教育费已包含在其主张的抚养费中,而唐某某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医疗费用并不涉及特殊重大疾病的诊疗费用、主张的教育费用也不涉及重大教育支出,仅系同龄孩子正常上学接受教育所支出的合理范围内的费用。唐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费、教育费显然不属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重大教育及医疗费用”的范畴,也不符合双方在离婚时签订协议的本意。综上,对唐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8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吕厥中
法官助理陈瑶
书记员杨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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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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