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新3129刑初215号
公诉机关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性,1992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住甘肃省武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阿布拉江·土尔迪
法官助理 艾则孜江·阿迪力
书记员 阿依努尔·卡地尔
2021-08-2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