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3民终10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伟,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张某与沈某某于2019年1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3月中旬分手。
2019年10月15日,沈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我能问你借5000救个急吗?20号还你”。同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5000元。2019年10月23日,沈某某偿还张某5000元。
2019年10月26日,沈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救个急,转我5000后天给你”。同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5000元。
2019年11月5日,沈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房东在催房租,我能跟你先借下吗?8400元”。同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8400元。
2019年11月16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2000元。
2020年1月3日,沈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老公你转我点钱,我刚进了点货,没有钱了”。同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5000元,沈某某回复“谢谢老公”。
2020年2月12日,沈某某向张某发送微信“我手上哪还有钱,就剩不到一千块钱了,刚跟房东说了让她缓半个月”。同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2000元,并回复“你先拿着这两天生活用”。
2020年2月23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10000元。2020年3月3日,沈某某向张某转账9000元,并发送微信“转完房东,只能转你9000,卡里只有64了剩下1000下个月再给。”
2020年3月17日,张某向沈某某转账500元。
此后张某催促沈某某还款,沈某某发送微信“你之前给我转了一个5000转了一个8500,然后零零散散给我转过一个2000,还有一个1000还是多少啊,你都算算吧,我觉得作为一个女朋友跟你相处了一段时间,我觉得花这些钱可能在你眼里觉得很多吧,没关系,等以后慢慢再还你吧。你都有记账就更好了,你就都记上。”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沈某某偿还借款,沈某某主张张某所付款项系赠与,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向沈某某转账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本案中,关于张某主张的2019年10月26日借款5000元、2019年11月5日借款8400元、2020年2月23日借款1000元,沈某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明确表示是向张某的借款,并在张某催款后有还款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就上述三笔款项存在借贷关系,张某要求沈某某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2019年11月16日借款2000元、2020年1月3日借款5000元、2020年2月12日借款2000元、2020年3月17日借款500元,张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沈某某就其中的2000元作出过还款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按照2000元予以支持,剩余款项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均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不能排除张某为取悦对方增进情感赠与给沈某某用于日常生活的可能,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结合二审期间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沈某某之间就一审认定的转账16400元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10月26日5000元、2019年11月5日8400元、2020年2月23日1000元,沈某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明确表示是向张某的借款,另沈某某在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明确表示还有一笔转账的2000元,同意慢慢偿还,亦可以认定双方对此存在借贷合意。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张某主张的全部款项中该16400元应属民间借贷关系,沈某某应当偿还,并无不当。现沈某某上诉主张因转账发生时,双方存在恋爱关系,就该16400元均不属于借贷关系。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其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偿还借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沈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茵
法官助理沈力
书记员张晓华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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