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1刑初5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湖北省鄂州市,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杜广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且有如实供述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倩岚
法官助理纪冬雨
书记员纪冬雨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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