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甘0902刑初330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美玲
法官助理 徐芳
书记员 黄亚萍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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