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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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沪0107刑初8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8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卢闽,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某、张某某、田某、马某某、王1、李某、王某2、陈某1、于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婷婷
书记员殷轶群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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