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10民特1502号
申请人:陈某1,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唐某某,女,193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陈某2(系被申请人唐某某女儿),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徐汇区番禺路XXX弄XXX号XXX室。
代理人:陈某3(系被申请人唐某某女儿),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XXX号XXX室。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唐某某,女,193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XXX号。唐某某与丈夫陈某4共生育陈某5、陈某2、陈某3、陈某1四名子女,陈某4于2007年8月20日报死亡,陈某5于2015年12月25日报死亡。近年来,唐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人陈某1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唐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疾病证明为证,故申请人陈某1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求,应予支持。陈某1系唐某某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唐某某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唐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某1为唐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林摇雪朱吟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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