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1323刑初503号
被告人解某,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灵璧县xxx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23时24分许,被告人解某酒后持C1证驾驶牌号为皖L×××××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灵璧县路段时,被灵璧县xxx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解某酒精呼气检测为191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尹集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解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6.31毫克/100毫升。
2021年7月4日,被告人解某经灵璧县xxx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灵璧县社区矫正局调查评估,解某社会现实危险性较低,对居住社区影响较小。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xx、最高xxxxx、xxx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冬红
书记员李娜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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