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021)吉0102民特180号
申请人:东庆文,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懿,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某,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代理人:东庆恩(系东某的弟弟),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经审理查明:现东某68周岁,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某与东庆文为兄弟关系。2021年8月9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达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261号载明: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东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田昊朋
书记员 徐冉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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