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与付某,彭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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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2021)渝0112民初22345号

原告:艾某,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原告艾某之子,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彭某,女,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付某,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艾某与死者张某于2008年10月9日登记结婚,据当事人陈述,双方在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在与张某登记结婚前已育有一子付某,当时已成年。被告为张某母亲。2020年11月27日,张某去世。
2010年7月,艾某取得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经重庆市渝北区X村民委员会及证人证言证实,上述房屋于2003年即修建完毕。据当事人称,该房屋建成后至今未装修入住。
上述事实,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结婚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村委会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和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经村委会及当时修建房屋的工人证实,其修建于2003年,即在原告与已去世的张某登记结婚之前5年左右时间,现被告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房屋张某有出资或占有份额,故对原告主张上述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登记在原告艾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为原告艾某的个人财产。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冯翔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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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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