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1与陈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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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京0114民特634号

申请人:贾某1,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陈某1,女,194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代理人:陈某2(陈某1之妹),女,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申请人陈某1现年79岁,其配偶贾某2于2011年10月10日死亡,陈某1之父母均已死亡。陈某1与贾某2生育两个子女,即贾某1和贾某3。贾某3现患有脑梗死、失语、偏瘫、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其身体状况无法照顾陈某1。诉讼中,依据贾某1的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陈某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21年8月13日,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1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贾某1交纳了鉴定费6650元,并表示自行承担该费用。

本院认为,陈某1现由贾某1照顾,经鉴定陈某1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贾某1表示其愿意作为陈某1的监护人,并代理其从事各项民事活动,陈某1的父母、配偶已经死亡,其子贾某3因自身身体状况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故贾某1要求宣告陈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贾某1作为陈某1的监护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贾某1为陈某1的监护人。
鉴定费6650元,由贾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莹
书记员赵桂贤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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