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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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3022民初1100号

原告:杨某,男,1989年7月6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
被告:赵某,男,1989年5月7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柳林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30000元,约定于同年6月1日前还清,被告于6月23日归还借款5000元,剩余25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属有效合同。原告如约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还款,应承担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对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的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杨某借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慧敏
书记员杨曼亭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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