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隗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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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京02民终11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威,北京麓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隗某1,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隗某2,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对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房屋拆除、隗某2领取款项及退还款项、家电情况、丧事办理情况、隗合林理财产品等情况观点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涉案院落房屋中有李某和隗合林共同建设的房屋,隗某2建房后应保留李某的相应份额,具体应给付李某同等面积的一间卧室,厨房和卫生间共用。隗合林丧事由隗某2、隗某1出资操办,丧葬费应归隗某2、隗某1所有。双方认可隗合林名下于2018年收到6586.55元及隗某2曾退还3670元,李某主张这是两笔款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隗某2同意返还李某无工作补助款9000元,李某同意,法院不持异议。李某要求隗某2、隗某1返还家具、电器及橱柜,隗某2、隗某1同意返还李某家具和电器,李某不能提供橱柜的证据,故李某要求隗某1、隗某2返还橱柜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同意隗某1的反诉,法院不持异议。隗某2、隗某1同意协助李某办理保险事项,法院不持异议。隗合林个人理财和养老金余额应先由李某分割一半,剩余一半由双方平均分割。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目前已由隗某2拆除,客观上无法继续居住使用,亦不具备分割所有权的条件。本案中,李某坚持涉案房屋的1间北房(含装修)、紧邻北房的东耳房(含装修)、1间东房(含装修)归其所有。本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发生变化,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实现,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在未征得李某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时,径行判决李某对隗某2尚未建设的房屋享有相关权益,超出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七项;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隗某1、隗某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隗某1、隗某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捷鹰
审判员宋光
审判员侯晨阳
法官助理毕凤敏
书记员史雪原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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