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沪0104刑初5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男,布依族,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谅解书,被告人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韦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韦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云英
人民陪审员曾玉凤
人民陪审员李南山
法官助理黄姣蛟
书记员吴锦天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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