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沪0109民特537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陶某某,女,193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系陶某某之子。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某现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陶某某因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周某某作为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陶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陶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张玺
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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