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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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吉0281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蛟河市,现住蛟河市。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照片及查缉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案件提起及破案经过材料及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庞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沈红梅
书记员    王冬梅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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